企業(yè)股權激勵需要做稅務備案?
「什么是股權激勵稅務備案?」
「企業(yè)股權激勵需要做稅務備案嗎?」
自國家稅務總局印發(fā)69號文以來,類似疑問層出不窮,那么這份被簡稱為69號文的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“放管服”改革培育和激發(fā)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》究竟對此做何約定呢?對此我們研讀了這份文件,也咨詢了稅務機關的意見。
1、關于備案
在69號文印發(fā)前,國家稅務總局曾經于2016年印發(fā)過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(第62號)》,該公告規(guī)定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,且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,才需要于股票(權)期權行權、限制性股票解禁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,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。
與此相比,69號文的要求更加嚴格了: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(yè)應當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,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,股權激勵計劃已實施但尚未執(zhí)行完畢的,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《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》和相關資料。換言之,非上市公司只要實施了股權激勵,都應該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料進行備案。
2、為什么要求備案?
要求對企業(yè)的股權激勵情況進行稅務備案,其實是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,以便稅務機關嚴格執(zhí)行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。早年的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(第62號)》對應報送群體作出了限制性規(guī)定,如今69號文全面要求報送,也是國家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管理制度的體現。
3、企業(yè)如果不備案會有什么風險?
69號文是在10月份剛剛出臺的,后續(xù)影響與實施細節(jié)尚不明確,具體措施有待后續(xù)文件明確。
不過依據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,企業(yè)作為納稅人未按照規(guī)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,可能面臨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稅務機關亦有權向納稅義務人(即員工個人)追繳相應的稅款。
3、對激勵對象的影響
嚴格意義上,激勵對象在行權時不僅要繳納行權款,還要依據《個人所得稅法》的規(guī)定按3%-45%的比例納稅。由于此時激勵對象尚未取得實際的現金收益,企業(yè)為避免影響激勵效果,實操中往往將該部分稅款延后至上市籌備期間補繳。顯然,69號文也正是針對這一規(guī)定擴大了備案義務群體,以進一步強化對類似情況的管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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